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248號
TCEV,114,中補,2248,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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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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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