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84號
原 告 潘勝峰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一、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雖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原告業已向本院陳
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9966元,依照民國113年12月30日
修正發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故本訴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