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974號
TCEV,114,中補,1974,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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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74號
原 告 中信房屋台中國美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賴吉彬
訴訟代理人 龔淑貞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瀞勻發支付命令(本
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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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