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938號
TCEV,114,中補,1938,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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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38號
原 告 曾馨霈
被 告 黃潮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4,93
2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867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6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5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4年4月10日 114年5月15日 (36/365) 6% 2,958.9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4年5月5日 114年5月15日 (11/365) 6% 1,808.22元 3 利息 100萬元 114年5月15日 114年5月15日 (1/365) 6% 164.38元 小計 4,931.5元 合計 250萬4,932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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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