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86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憲棋發支付命令(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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