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864號
TCEV,114,中補,1864,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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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林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恩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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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