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673號
TCEV,114,中補,1673,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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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73號
原 告 謝玉霞
被 告 翁進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900元【即請求
被告遷讓返還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38房屋現值,該現值參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49,900元,併計請
求被告給付之30,000元,合計共7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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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