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簡榮昌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相 對 人 吳素真即吳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非訟訴訟法第13條第3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