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7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微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