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76號上 訴 人 陳昂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3日114年度中簡字第76號判決提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新台幣2331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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