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524號
TCEV,114,中簡,524,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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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524號
原 告 AB000-A113299

訴訟代理人 王彥律師
被 告 陳函均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0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為
性騷擾被害人,基於保護其隱私,本院依首揭規定,於本判
決將其身分資訊予以遮蔽,以代號AB000-A113299(下稱原告
)稱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兩造為前同事關係,均曾任職於澄清復健醫院擔任物理治療
師,原告原係於神經科任職七年之物理治療師,但因與其他
同事間有紛爭,主管欲將爭執之二人分開執行職務,要求原
告配合進行相關職務調動,原告方於112年3月間遭調職至骨
科擔任物理治療師,由於原告從未於骨科任職,因此主管指
派於骨科專職之被告監督並指導訓練被告治療骨科病患,然
被告卻於民國112年4月間至113年1月間對原告為附表1之「
原告主張」欄行為、附表2「原告主張」欄之言語。
 ㈡原告於113年3月間向友人透露過去一年遭被告性騷擾猥褻情
事後,在友人的支持下,向被告質問過去一年之違法行為後
,被告向原告道歉並表示願意補償心理諮商費用,且請原告
好好休養,以後會注意言行舉止等語,其後原告經由家防中
心、勵馨基金會轉介進行多次心理諮商以及至身心科診所就
診,但仍因被告於職場上對其為上開言詞以及行為,致原告
身心受嚴重衝擊,因此已足認被告侵害原告人格權且情節重
大,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以及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㈢本件原告前曾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為113年度偵字第33681號不起訴處分以及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中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510號駁回再議,原告後
續向 鈞院刑事庭提起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目前仍在審
理中,而不起訴處分書對於附表1編號2、4部分係屬性騷擾
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告訴人提起告訴時已逾越6個月告
訴期間;附表1編號1、附表2編號1、2、3、4、5、6、7、8
、9部分,不起訴處分係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為
行政罰,並無刑事處罰。另就附表1編號3、5、6、7部分,
不起訴處分意旨認依卷證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為強制猥
褻之行為。然查:
  1.附表1編號2部分,腰部治療或示範毋庸揉捏臀部,且「梨
狀肌症候群」之物理治療而言,一般以「物理因子」之治
療方式:「冷熱敷、超音波、經皮電刺激等常用於治療上
」,另亦有「針灸治療」和「自我鍛鍊」之治療與附件方
式。詳言之,無論被告係治療腰傷或是示範治療梨狀肌症
候群,均不需要揉捏原告之臀部,且被告係多次揉捏原告
之臀部,並無可能係乘不及抗拒所為,而是以欺瞞欺騙之
方式,使原告誤信被告行為為治療或示範治療之方式,顯
已構成猥褻行為;附表1編號4部分,被告將原告褲子脫下
後壓住原告臀部,再以嘴吸吮原告臀部行為,有兩造對話
紀錄,被告並以此向原告致歉,且被告於行為後尚有告知
原告「我幫你把口水擦掉」等語,顯然被告是吸吮或舔拭
原告臀部,此亦顯屬強制猥褻之行為。退步言,本件被告
為資深物理治療時,在職務上對原告有監督、指導之關係
,且更係以治療或示範治療之名義為之,無論職務關係或
醫病關係上,原告均處於受被告權勢或特定支配服從之關
係下,亦屬於利用權勢之猥褻。
  2.附表1編號3、5、6、7部分,不起訴處分書以原告與友人
之對話紀錄為原告單方指述,不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然參上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85號民事判決,原
告與友人之對話紀錄並非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且被告於偵
查時供稱,係因原告因小腿痠痛,請被告幫她按、有摸過
原告大腿,但如果原告有阻止就不會再摸,已坦承其確實
有為撫摸之行為,然原告與被告乃同事關係,被告對原告
更有監督指導之地位,顯難以拒絕或阻止被告利用此種地
位對原告為猥褻之行為;而被告於偵查時陳述並未見原告
有表示不快或有異狀,不起訴處分書亦認為原告並無離開
現場、呼救、報警等行為,難認為有違反原告意願之行為
,但性犯罪之被害人,可能因當下受驚嚇不之如何反應、
加害者為具備權力不對等關係之人、弱勢群體(如職場
之女性)怕受到他人異樣眼光等而選擇不聲張或呼救,且
本件兩造間之關係,被告在職場上係對原告處於指導監督
地位、原告曾向被告詢問病痛治療亦處於醫病關係,可以
想像原告在職場上面對被告之行為當下有何種恐懼,此種
恐懼不僅止於生理上更包括工作上、社會關係上的懼怕,
貿然反抗是否可能丟失工作或是招致不潔女性的污名?因
此僅以原告在受侵害後並無完美被害人之刻板印象,逕認
無從證明有違反原告意願之情形,實有不妥。
  3.再退步言,縱使 鈞院認前開1.、2.之行為尚未構成猥褻
行為,然被告於警詢時先坦承有撫摸揉捏原告臀部,偵訊
時卻又否認,供述已前後矛盾,偵查時更答辯平常聊天時
開玩笑會問原告可不可以摸,原告就會走過來讓伊摸云云
,然兩造僅為一般同事關係,豈有可能容忍異性觸碰身體
隱私部位,且被告已經結婚,更是作為原告職務上指導監
督者,豈能不知職場上異性接觸之身體界線?再者,更遑
論被告還有吸吮、舔拭原告臀部之行為,是以無論被告吸
吮、舔拭原告臀部或是撫摸原告大腿、臀部之行為,均已
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規範之行爲態樣,此亦
經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在案。是被告前開1.、2.之行為
自屬對原告之性騷擾行為,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
  4.再查,被告對原告所為附表2編號1、3、5、6「老婆會不
會穿了馬上被我脫掉」、「你的會不會被我勾破」、「你
沒辦法體會到戀愛中最好玩的」、「他們(指其他同事)
看起來就像處女」、「要收費,但你不知道怎麼收」、「
男人夢想就是被口交。你跟未來對象可否接受」、「你
要幫我嗎」、「我有15公分,這個對處女來說太大了,你
以後要找比較小的男朋友,我曾經保險套買錯尺寸太小,
勒住我的生殖器」、「處女很好很緊啊,以後你男朋友會
很愛你」等已含有高度不當性暗示之言論,更令原告感到
敵意、冒犯或感受歧視與被侮辱,已足構成性別平等工作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性騷擾;附表2編號2、4、7、8、9
更是一再詢問原告可否讓其撫摸胸部、臀部,更抗辯僅是
模仿動漫鏈鋸人之台詞為朋友間之玩笑語云云,但原告
出社會工作已有一段時間,非無社會歷練之人,應當知悉
同事間互動對話之份際,更應認知觸碰他人隱私部位之動
漫或戲劇台詞於現實社會對話內容是否妥適,不能僅以模
仿動畫台詞等語而合理化其性騷擾言論,且縱為配偶或交
往關係,對話亦應保持尊重,更遑論兩造僅為職場上同事
,更應拿捏對話尺度分寸,而說要撫摸同事臀部以及胸部
等高度性暗示言論,顯然已經完全逾越職場上一般同事交
際互動之正當分際。
 ㈣據此,被告確有對原告為性騷擾乃至於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
為,且因其行為次數眾多,且期間非短。令原告身心所受痛
苦甚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應爲適當。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等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兩造過去是交情很好同事多年的好友,但被告並未受主管指
派監督指導訓練被告治療骨科病患,為平等無上下級關係之
物理治療師,被告並無監督及指導訓練原告之義務及責任,
原告曾向被告提及家人、生心理、友情、感情、工作、電玩
寵物狗兔等事務。言談間彼此也常常互開玩笑,幾乎沒有
什麼禁忌,被告也覺得這些話題很特別且雙方交情好,自然
就卸下心房不避諱的跟原告聊天,而聊天過程中原告偶而也
會動手觸摸被告,故被告未經深思熟慮誤以為兩造交情好到
可以很隨性的開玩笑,原告也確實說過跟被告搭班每天練孝
維(亂講話)很好玩,可以釋放壓力,其他同事有跟被告說
原告有時會把雙方開黃腔的有趣內容PO在IG的限動上,在原
告指出被告騷擾她的時間點之後也一直都有line的訊息往來
,互動都一如往常。
 ㈡自112年4月至113年1月12號被告請育嬰假前這段期間,原告
陸續因為各種身體不適主動請被告幫忙治療很多次,依記憶
所及有梨狀肌症候群、薦髂關節障礙、髖關節疑似磨損發炎
、小腿後側酸痛緊繃、顳顎關節障礙、足部骰骨症候群等。
原告每次都請被告幫忙處理,被告還開玩笑跟原告說:「妳
怎麼毛病這麼多」。倘此段期間原告果真認為被告有對其騷
擾之情事,為何仍持續不斷請被告幫忙治療而不改請其它同
事幫忙?(院內物理治療同仁共有8位),且如果這期間被
告對原告有任何騷擾行為致原告感覺不舒服,原告理應可以
請求換位置,但原告從來沒跟主管反應。
 ㈢被告否認有起訴書所指之侵權行為,答辯如附表1「被告答辯
」欄、附表2「被告答辯」欄所示,偵查時否認之原因為原
告所描述之情境有誤,原告也時常在聊天時摸著被告的手或
大腿,更曾對被告說:「好好摸喔,男生的手都這麼滑嗎?
」,是原告先主動破壞異性接觸之身體界線,原告明知被告
已婚卻一再開啟曖昧話題,是否別有居心。
 ㈣被告非原告職務指導監督之人,更無人事權或其他利益可影
響原告等情,已如前述。原告把被告當作發洩心理負能量
管道,被告時常聽其抱怨諸多事情並安慰她或讓她轉移注意
力,如今卻被恩將仇報,原告刻意塑造上下級地位差異營造
弱勢感,實不合理。且原告離職為集體報復性離職,從113
年5月起有3位物理治療師、3位職能治療師及1位復健書記員
離職,不一定與醫院之處理方式相關,且醫院處理流程應會
遵照法令規定。原告原本就有精神狀況問題接受過幾次心理
諮商,且造成壓力來源(家庭、感情、工作)可能尚未解決
,每次至身心科就診原因尚待釐清,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
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
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對他
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第1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第1項規定已將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
或觸摸其臀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列為性騷擾之行為態
樣,是違反他人意願而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性騷擾行為,
會使他人產生被冒犯、不受尊重之感覺,自屬侵害他人之身
體自主權及人格權,而構成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不法侵害
人格法益之行為。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謂之「其他身體
隱私處」,客觀上固然包括男女生殖器、大腿內側、鼠蹊部
等通常社會觀念中屬於身體隱私或性敏感部位,至於其他身
體部位,諸如耳朵、脖子、肚臍、腰部、肩膀、背部、小腿
、大腿外側及膝蓋等男女身體部位,究竟是否屬於上開規定
所稱「其他身體隱私處」,仍應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
狀,並審酌事件發生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言詞
、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條參照),而為綜合判斷。
 ㈡就附表1編號4行為部分:
  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對話紀錄截圖為證(
本院卷第53至54頁),被告雖否認有吸吮原告臀部行為,惟
自承有非常小力的咬,輕輕點到為止,整個過程時間不到一
秒,僅是開玩笑之意云云,細繹兩造上開對話紀錄中原告質
問被告「為什麼突然咬了我的屁股?」等語,對此被告隨即
認錯,復核與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調查筆
錄、澄清復健醫院復醫字第02008號函檢附職場性騷擾申訴
報告書及會談紀錄表(本院卷第235至241頁、第271至284頁
)大致相符。而被告突然咬原告臀部行為,即便未達吸吮,
揆諸前開說明,顯然已對原告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及性別
有關之行為,且該行為足使原告感受被冒犯,當屬性騷擾。
 ㈢就附表1編號1、2、3、5、6、7行為及附表2編號1至9言語部
分:
  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臺中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調查筆錄為證(本院卷
第229至241頁),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1號刑事
案卷核閱無訛,對此被告辯稱兩造交情很好朋友,無話不談
,彼此也常常互開玩笑無禁忌,因原告有梨狀肌症候群,會
需要觸診,確認痛點,對方當時知道也有答應診療,對方當
時沒有表現異狀,被告亦請我幫他按摩小腿等語,並提出兩
造112年5月1日至112年12月20日間對話紀錄(本院卷第135
至151頁),觀諸上開對話紀錄,有部分皆在原告主張被告
行為言語之後,原告對被告對話自然,談論內容甚至觸及家
人心理諮商等情,堪認兩造確屬關係親密之朋友,是就形式
觀之,被告對原告言行或有不妥,然參以兩造互動及情誼,
是否構成性騷擾,即非無疑,再參諸案發地點均在醫院,屬
公共場所,被告如多次違反原告意願不當碰觸告訴人身體,
或為侵犯言語,原告基於與被告交情,當可立即制止甚至申
訴,或於Line對話中向被告表達不滿,然除上開附表1編號4
行為外,原告皆未向被告提及,且於嗣後仍與被告輕鬆互動
,復觀以被告於性平調查時,對於原告此部分申訴各節,多
能詳細陳述兩造互動對話經過,故澄清復健醫院僅就申訴內
容第六點(即就附表1編號4行為)部分認定有傷害風化或性
騷擾行為,此有澄清復健醫院職場性騷擾申訴報告書及會談
紀錄表(第279頁、第282至284頁),原告就此部分,其舉
證既未達證據優勢程度,其請求精神慰撫金,尚難憑採 
 ㈣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86年度台上字第3
5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前揭附表1編號4行為,原告
必感驚嚇、恐懼、不安,精神上自受有極大之痛苦,此有原
告心理諮商受理證明、醫院就診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5
至79頁),則其請求精神上損害,核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
之身分、教育程度、地位、經濟狀況(即本院依職權取調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並考量原告於精神上
所受煎熬,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容
有略高,應核減為120,000元,較屬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
,則不應准許。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之相關費用,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為損害賠償之債,本
  無確定給付期限,自須經催告始得要求被告負賠償責任。是
原告本於上所述之規定,對被告人請求被告給付12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28日,見本卷第101
頁)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判決如
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 明。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 執行之宣告部分,因在簡易訴訟程序如為被告敗訴判決時本 應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告此部分聲請僅為促使本院職



權之發動,故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另依被告之聲請,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附表1
編號 時間 地點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1 112年4月6日16時許 醫院骨科部門診療床 被告以雙手掀開原告褲子,致使原告露出臀部。 原告電療的部位在臀大肌上緣,治療流程須要要放海綿片在該部位即會看到部份內褲外觀,因之前雙方聊天時有提到原告內褲的款式,所以被告出於好奇才會詢問原告可以拉開看一下嗎?經原告同意後才有此行為並依正常程序進行後續的治療,當時原告沒說有任何不妥,且事後仍多次主動再請被告幫忙電療直到症狀改善。但如今原告既認為這個行為不妥,被告亦願向原告道歉。 2 112年5月間某日16時許 醫院骨科部門診療床 被告以治療原告腰傷或示範治療梨狀肌症候群之名義,多次揉捏被告臀部。 原告身體不適請被告幫忙徒手治療梨狀肌,梨狀肌症候群會由理學檢查、問診、觸診來確認,且原告請被告做徒手治療,需以觸診才能精準定位出梨狀肌痙攣的疼痛點,而被告有事先告知要觸診並經原告同意後以手指定位完正確位置再用手肘按摩,按摩時就用手肘加上半身的力量去按,按完告訴人也說有改善。111年被告幫焉副院長處理梨狀肌症候群的流程也一樣有先幫他觸診確認。 3 112年5月間某日8時30分 醫院骨科部門辦公室 被告以教學觸診名義撫摸原告臀部。 梨狀肌位置在臀部深層位置,觸診時必定會會觸碰到臀部,被告在觸診前有先告知原告經同意才執行。 4 112年7月18日至同年月27日間某日某時許 澄清復健醫院骨科部門診療床 被告將原告褲子脫下,露出原告臀部約1/2後,將雙手壓在原告臀部上並親吻吸吮原告臀部。 被告沒有雙手壓原告臀部,也沒有親吻吸吮但有非常小力的咬,輕輕點到為止,整個過程時間不到一秒,僅是開玩笑之意,原告也曾咬過被告的右手前臂,當時被告右手持滑鼠卻突然被咬,詢問「幹嘛突然咬我?」,原告僅笑笑回答「就很想咬啊」。且原告也不曾告知這件事有造成任何困擾,雙方後續的互動也一如往常,交情還是很好。一直到113年3月底,時隔超過8個月原告才跟被告說這件事讓她不舒服,第一時間被告覺得很錯愕,但也沒逃避,馬上反省自己哪裡做錯了,也跟原告道歉並提出願意補償原告看身心科的醫藥費,但原告最後已讀不回。在原證3之line對話中原告用詞也是咬,如今卻為了想罪加於被告而更改用詞為吸吮,反而自相矛盾。 5 112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某時 醫院骨科部門辦公室 被告以手撫摸原告大腿,經原告抓住被告前臂並出言制止後,卻仍持續來回撫摸原告大腿2至3次,復又撫摸原告小腿 原告時常在上班時抱怨很累,當時又因玩滑板運動造成身體疲勞痠痛,故請被告幫她按摩,按摩大腿時被告有開玩笑之意撫摸大腿,但經原告口頭制止後即停止,摸小腿也是原告說小腿痠痛請被告幫她按摩,並沒有其他不經過原告同意就觸碰的行為。被告開玩笑撫摸大腿之舉動為模仿原告曾對被告所做之行為,原告曾輕撫數次被告大腿後,猥褻的笑問「輕功舒服嗎?」 6 112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某時 醫院骨科部門櫃檯 被告先作勢撫摸原告大腿及臀部,原告坐下閃躲後,被告擋住原告去路,以雙手壓緊原告大腿並自原告左大腿、小腿來回撫摸至原告又大腿內側。 不曾以雙手壓緊原告大腿。 7 112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某時 醫院骨科部門辦公室 被告撫摸原告左大腿,經原告言語制止後,又掀起原告褲管撫摸原告膝蓋並晃動原告之小腿肚。 同編號5答辯
附表2
編號 時間 地點 原告主張行為態樣       被告答辯理由 1 112年4月6日16時候 不詳地點 被告於為附表1編號1之行為後,以LINE通訊軟體詢問原告內褲款式,並傳送「老婆會不會穿了馬上被我脫掉」、「你的會不會被我勾破」等訊息予原告。 原告於同日傳訊息予被告,於偵查庭時檢座有確認line截圖上有提到被告要看內褲前有先詢問原告可以看嗎,原告並沒有拒絕,而line對話內容原告沒反應覺得不舒服或是被冒犯,反而還繼續傳訊息聊天說老婆也可以買一件…等等。 2 112年4月17日15時許 醫院骨科部門櫃檯 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我可以摸你的胸部嗎」、「我想說只有你肯給我摸」、「不然觸診上胸就好」等訊息予原告。 被告不曾傳送上述這些訊息給原告。 3 112年6月1日某時 不詳地點 被告稱原告為「處女」,並稱「你沒辦法體會到戀愛中最好玩的」、「他們(指其他同事)看起來就像處女」。 原告曾經提過在大學時期因為較常跟多位男生互動頻繁,一起聊動漫、玩英雄聯盟遊戲或出去吃飯看電影,結果就被其他同學傳私生活混亂,導致原告大學生涯過得很不開心也曾接受心理輔導,原告非常在意這件事還說她反而是最清純的因為到現在都還是處女,卻被一群不是處女的製造謠言傷害,被告是由此事知道原告是處女。被告會說原告30歲還是處女是因為有一部漫畫改編日劇就叫「如果30歲還是處男就能成為魔法師」,原告也知道這部日劇,所以被告說「妳快成為魔法師了」這句話完全沒有要嘲笑的意思,只是表達原告快30歲生日了,被告也跟原告說妳條件不差怎麼都沒對象,而且這話題不只講過一次,也沒聽原告說她很在意,後面所說「好玩的」是指戀愛的過程,戀愛過程有酸甜苦辣,要交往過才知道其中的好玩,而原告卻回答「說不定我很愛吹喔」這種話。 4 112年6月間某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被告對原告稱伊床很大,並表示「我幫你帶打排位,你給我摸胸」。 ①當時me too 事件吵得沸沸揚揚,聊天時有提到陳建州對大牙說「我房間的床很大要來嗎?」,當下只是單純在分享這事件,被告完全沒有邀約的意思且也從來沒單獨邀約過原告到任何地方,連原告112年9月到被告哥哥開的餐廳吃飯,被告都沒有一起出席。 ②那是當時很紅的動漫鏈鋸人的經典台詞,原告看過動畫也知道那句台詞,被告雖然沒看這部但有在網路上看過梗圖,內容是女主角跟男主角說完成任務後可以領取摸胸部的獎勵。而當時原告有玩一款遊戲叫傳說對決,遊戲內有排位賽機制,一直獲勝就可以往上爬,她很想爬到A或S段位,所以開始想要花錢找代打,被告覺得排位其實只是一種虛榮心,當天聊天跟她說遊戲玩得開心才重要不應追求輸贏,花錢找代打還要把帳號密碼給別人會有風險,而我已經好幾季在最高排位S排了,可以在午休時幫妳爬而獎勵就跟鏈鋸人一樣,被告忙完病人接續剛剛鏈鋸人的梗。 5 112年9月7日某時 不詳地點 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要收費,但你不知道怎麼收」等訊息予原告。 平時即偶爾會以網路用語互相開玩笑,例如「男生想買昂貴的玩具模型時,可以選擇刷卡或是賣屁股來交易」,此訊息開玩笑之意如有冒犯到原告,被告願意道歉。但原告一直以來都沒有提過我有口語騷擾她,反而常常跟被告嘻嘻哈哈互開玩笑,原告也時常在上班空間開懷大笑,可由其他同事或坐在附近之行政同仁作證,如今原告刻意找line對話裡開玩笑之內容扭曲成騷擾她的意思,其心可議。 6 112年間某日某時許 醫院骨科部門櫃檯 被告對原告稱「男人夢想就是被口交。你跟未來對象可否接受」、「你要幫我嗎」、「我有15公分,這個對處女來說太大了,你以後要找比較小的男朋友,我曾經保險套買錯尺寸太小,勒住我的生殖器」、「處女很好很緊啊,以後你男朋友會很愛你」 雖然平時對話常常互開黃腔,但被告在聊雙方私密事時是採正經健康的態度在討論無騷擾歧視之意,原告也都會分享自己私事或聊其他隱私:「我國中第一次自慰時把床單弄濕一大片,以後肯定很厲害」、「我昨天泡湯看到你最愛看的活春宮耶,他們玩了一小時好久喔」、「正常男生可以多久,你都多久?」、「我如果在ig上說我有E罩杯,會不會觀感不好?」、「你腳毛好多喔,是不是性慾很強?」,原告還透露自己網購買了情趣用品荳荳鳥使用及丁字褲,偶爾還會問被告買哪一件比基尼較好。 7 112年12月間某日某時許 澄清復健醫院骨科部櫃檯 被告對原告稱「可不可以給我摸屁股」,並作勢撫摸原告臀部 說要摸臀只是平時互動的方式,因為原告有時也會摸被告,但可以確定被告沒說過「管你喔,我就是想摸」、「再不摸就要一年後才能摸」這類命令或裝可憐的語氣跟原告說話。 8 113年1月間某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被告對原告稱「可不可以給我摸屁股?很久沒摸,我再不摸就要1年後才來摸欸,你不給我摸很小氣欸,我很可憐欸都沒人治療我」、「管我喔我就是想摸」 9 113年1月12日17時15分許 澄清復健醫院骨科部門櫃檯 被告坐在櫃檯內側,向櫃檯外側之原告說「快點這是最後1次機會了,再不摸就1年後才能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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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