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462號
TCEV,114,中簡,462,2025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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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坤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士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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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