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2521號
TCEV,114,中簡,2521,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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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521號
原 告 陳語蘋
被 告 張霙桔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霙桔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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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