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
吳琬雯
劉靜琳
被 告 羅何愛珠
羅世芳
羅世欣
羅梓菱(原名羅慧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羅世芳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99,997元
及利息未清償,被告之被繼承人羅本源死亡後,遺有如附表
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被告為羅本源之法定繼承人
,均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且已就遺產中土地部分(下稱
系爭土地)協議分割由被告羅梓菱取得並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3274號債權憑證、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結果、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37、91
至11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羅本源之遺產稅核定通知
書、系爭土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資料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
65至68、71至8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固有明文。惟繼承權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
,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
產上之權利。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
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
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固
具有無償行為之外觀,然而,就某一法律行為應屬有償、無
償之定性,當以當事人之真意及實質內涵而定,不應僅以外
觀認定之。尤有甚者,遺產分割協議,乃被繼承人之全體繼
承人經過協議、磋商,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
繼承人之貢獻、家族成員間感情、承擔祭祀義務、繼承人間
相互權利義務等諸多因素後共同訂立,對被繼承人全體遺產
所為之分割處分,究為有償或無償性質,自不能單以形式外
觀認定之。
㈢經查,被告辯稱羅世芳積欠羅梓菱及羅世欣借款、代墊父母
扶養費、父親喪葬費,及代償羅世芳卡債、開銷等,合計約
553萬9,000元未清償,多由羅梓菱負擔,遂協議由羅梓菱繼
承系爭土地以抵債等語,業據被告提出診斷證明書、收據、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影本、存摺
存款對帳單、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為證(見本
院卷第119至129、169至257頁),並經羅世欣於本院行當事
人訊問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53至157頁),足見被告上
開所辯非虛。原告既為羅世芳之債權人,若羅世芳確有無償
行為害及債權,原告自得聲請法院撤銷,惟被告若對是否屬
無償行為有所爭執時,即應由原告舉證加以證明。是本件原
告主張被告間係因無償行為而就系爭土地為分割協議及分割
繼承登記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先行舉證證明
被告間係因無償而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惟原告就此部分並
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且被告既已就渠等間為遺產分割
協議及登記之原因詳予敘明如前,原告復未就此提出任何證
據證明渠等之辯解並不實在,自難為有利原告之認定,應認
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並非
基於無償行為所為之。原告主張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無償行
為有害及原告權利,自非足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
記,既非基於無償行為而為之,原告即無從依民法第244條
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是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
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
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羅梓菱塗銷系爭土地105年7
月27日分割繼承登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被繼承人羅本源之遺產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或數量或金額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0 存款 台灣銀行-活儲 3,680元 0 存款 土地銀行-活儲 44,2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