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99號
原 告 陳昭同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林瑜萱律師
被 告 瑪麗愛團購商行即張銪倫
訴訟代理人 張富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加盟被告經營之瑪麗愛團購商行,因該加盟
契約針對多項違約行為載有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被告遂要
求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29日所簽發,未載到期日,票據號碼
:WG0000000號,面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本票(
下稱系爭本票)之本票作為違約責任之擔保,被告並嗣以原
告違反加盟契約第10條約定,造成其損害,訴請原告賠償其
966,940元,並經鈞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997號損害賠償事件
受理在案,被告復持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然原告
並無違約,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據此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
權不存在,及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2376號給付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告不得持本院113年
度司票字第9540號民事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等語。經查,
被告業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以原告違反加盟契約為由,對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該案件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
9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繫屬在案,此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2997號民事卷宗可查。而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存在
,即原告是否有違反加盟契約,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因原告違
約而存在等,乃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之前提事實,是以,
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當依系爭另案即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2997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