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957號
原 告 陳羿安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 告 林俐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
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
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僅當
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
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
二、查本院前以被告抗辯:原告所提本件民事事件所附財務清算
協議書,涉有恐嚇取財等犯罪嫌疑,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
判為由,裁定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5
58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惟被告上揭抗辯之內
容,係指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涉有犯罪嫌疑,與前揭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故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