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957號
原 告 陳羿安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 告 林俐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558號案件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抗辯原告所提本件民事事件所附財務清算協議書,業
經被告另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提出恐
嚇取財等刑事告訴,現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他字第2
712號案(現已改分114年度偵字第28558號案)偵查中。該
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
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