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1757號
TCEV,114,中簡,1757,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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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75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周琮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4,02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1萬89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審理時以言
詞將請求金額變更為9萬4042元(本院卷121頁),利息部分
不變,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6月28日17時33分,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自小貨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台74線近市政路匝道處
,因過失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林容安所有及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0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11萬89
19元予林容安(含零件5萬3383元、工資3萬2090元、烤漆3
萬3446元),零件經計算折舊後為2萬8506元,故請求被告
賠償9萬4042元(工資3萬2090元+烤漆3萬3446元+拆舊後零件
2萬8506元=9萬4042元),為此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當事人登記 聯單、系爭車輛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理賠計算書 、現場照片、系爭車輛照片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 通事故調查卷宗所附調查紀錄表、調查報告表、補充資料表 可參。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本院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 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 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查系爭車輛支 出之修理費為11萬8919元(零件5萬3383元、工資3萬2090元 、烤漆3萬3446元),其中零件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已損 害之舊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 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 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 車輛之出廠日為112年2月,有行車執照可佐,迄至車禍發生 時之113年6月28日,已使用1年5個月,零件部分扣除折舊後 之費用為2萬8506元(詳如附表所示),加計工資3萬2090元 、烤漆3萬3446元,合計9萬4042元。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9萬40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4年1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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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3,383×0.369=19,698第1年折舊後價值  53,383-19,698=33,685第2年折舊值    33,685×0.369×(5/12)=5,179第2年折舊後價值  33,685-5,179=2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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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