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1750號
TCEV,114,中簡,1750,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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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張金聲
張金國
張金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何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普通抵押權等設定登記及其他登記事項均予以
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何振昌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等人與被告、其他共有人係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上開土地與同段556地號土地由
共有人何武德向鈞院提起110年度訴字第2679號分割共有物
事件,該2筆土地經鈞院准予合併分割,併分割5筆土地予5
集團之共有人,其餘未受土地分配之共有人,即由5集團各
以價金補償,被告係受補償之共有人之一。上開110年度訴
字第2679號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後,業已辦理分割登記完畢
,原告等取得土地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而因
原告等並未依據上開判決書所示,將補償金給付予其他應受
補償人,致地政機關分割登記後,依法將受補償人之應受補
償金額共計新台幣2,006,909元辦理法定普通抵押權設定登
記。而被告未分割前其土地應有持分已提供予第三人姚志
蘇建明賴錫煜設定抵押權,且其應有持分亦遭債權人實
施假扣押中,於分割登記後,併將其提供設定抵押權及被假
扣押事實,註記於上開法定抵押權之其他登記事項上之一般
事項登記上。致原告等以存證信函通知其領取應受補償款時
,因被告尚未撤銷假扣押及償還抵押權人,致無法領取受補
償金額,現原告等已陸續與其他受補償人協調給付補償金,
併塗銷法定普通抵押權。然對被告應受補償金額部分,原告
等已向鈞院辦理提存完畢,是原告等對被告之補償金額業已
給付完畢,故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其他登記事項等
均應予以塗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相符之木院110年度訴字
第2679號民事判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第一類謄
本、郵局存證信函、本院114年度存字第00000000號提存書
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
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
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
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民法第824條第3項
、第824條之1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之關係消滅者,其
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7條定
有明文。又債之關係因提存而消滅,抵押權係主債權之從屬
權利,依上開民法之規定,主債權因提存而消滅,其抵押權
自應消滅。查,本件原告依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79號民事
判決各應補償被告新台幣(下同)31124元,而原告既已依該
判決之意旨補償被告31124元,並辦理提存完畢,則原告與
被告之債之關係即已滅,從而其因此設定之抵押權自應隨之
消滅,準此,原告上開主張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訴訟費用
應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
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
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性質上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
揆諸前揭說明,於判決確定時無待執行即視為已為其意思表
示,是本院自毋須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                 
編號 登記次序 登記字號 擔保債權總額 新台幣 設定權利範圍 設定義務人 1 0000-000 興普登字第018950號 0000000元 1/3 張金國 2 0000-000 興普登字第018951號 0000000元 1/3 張金聲 3 0000-000 興普登字第018952號 0000000元 1/3 張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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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