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155號
TCEV,114,中簡,155,202507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張錦生


郭瑞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章詠昌
被 告 胡美枝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
蘇冠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張錦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
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法雖得免繳納裁判費。惟原告張錦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車輛維修費用部分,因刑法並未處罰過失毀損,是此部分應
非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而得請求之範圍,依法仍應繳納裁判費
,而未據原告張錦生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張錦生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