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1444號
TCEV,114,中簡,1444,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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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444號
原 告 蕭健宏
被 告 邱裕彬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向訴外人陳建潾借款新
臺幣(下同)18萬元,尚有主文所示本息未付。訴外人陳建潾  業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債權讓與同意書等件為 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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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