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1336號
TCEV,114,中簡,1336,2025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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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336號
原 告 楊麗珍
訴訟代理人 楊妙珍
被 告 邱姿蒨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 律師
陳宣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4日上
午10時0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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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