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1170號
TCEV,114,中簡,1170,2025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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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17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巧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含紹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25,341元,應徵第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應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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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