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14年度,40號
TCEV,114,中救,40,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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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郭昱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定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支付
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人證物證俱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
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
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
聲請訴訟救助,業已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憑。依該資料
清單所載,聲請人113年度給付總額(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
67,330元,名下無其他財產,可知聲請人平均月收入約為22
,278元,明顯低於目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月薪
28,590元,扣除聲請人每月生活基本開銷16,077元(參考臺
中市社會局公告之臺中市114年最低生活費、低收入戶及中
低收入戶審核標準,網址https://www.society.taichung.g
ov.tw/0000000/post),僅剩12,513元,而聲請人所提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2235號),第一
審裁判費高達62,457元,相當於聲請人3個月之收入總額,
倘若強令聲請人支付上開裁判費,勢必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
。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亦非顯
然全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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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