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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757號
TCEV,114,中小,757,2025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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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75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洪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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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