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345號
原 告 蘇孟霖
被 告 顏廷彰
高健勝
傅毅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527號),原告
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
4年度附民字第621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2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1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