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34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世杰
李秉修
被 告 鄭光輝即鄭皓即鄭丞恩之繼承人
蔣淑靜即鄭皓即鄭丞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皓即鄭丞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37,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皓即鄭丞恩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備註 37,000元 自112年7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595% 自112年8月30日起至113年3月1日止 0.2595%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自113年3月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519%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29日止 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