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317號
TCEV,114,中小,2317,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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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31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黃世宏

被 告 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401元,及其中新臺幣33,263元自民國
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40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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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