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3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惠芬
訴訟代理人 胡素真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749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簡附民字
第215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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