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223號
TCEV,114,中小,2223,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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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22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眼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董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3.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15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3.03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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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眼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