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2101號
TCEV,114,中小,2101,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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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1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敬堯
被 告 李譿心陳翰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翰陞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3,5
3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
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翰陞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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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