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054號
原 告 傅任潁
被 告 夏紹齊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90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等語(見附民卷第4頁),嗣於民國114年6月30日
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4萬元」等語,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法條
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2月7日前某時許,與少年王○愷,
於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南正」、「咪咪」、「伯樂」、
「拉米卡」、「悠米」、「ㄐㄩˋ」、「爸爸」等身分不詳之
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共犯於112年10月30日某
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
然因原告前已察覺受騙,並未陷於錯誤,且為配合警方查緝
,而與不詳共犯相約面交款項;被告遂依「南正」之指示,
於112年12月7日晚上7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搭載王○愷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由王○愷
單獨下車向原告出示偽造之「福冠公司」收據,並向原告收
取32萬3,000元(其中32萬元為玩具鈔),旋即為埋伏之員警
當場逮捕而未遂。原告因而前往高雄少年法庭開庭3次及至
臺中開庭2次,支出交通費,且因請假而損失薪資,共計4萬
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提出之書狀記載略以
:無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前開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之事實,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25號起訴書、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00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另有證人
即共犯王○愷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現場
蒐證照片、福冠公司收據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件附
在上開刑事案卷內。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則本院審開證據,堪信原告前開主張屬實(本院113年度金
訴字第2500號刑事判決亦與本院為相同之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次
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
事實,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且主張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
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被告詐欺行為,前往高雄少年法庭開庭
3次及至臺中開庭2次,受有交通費及薪資損失共計4萬元等
語,惟就此部分之主張,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
參以原告亦自承其自身並未遭被告所屬之詐騙集團詐欺任何
款項得逞,顯見原告係配合警方緝捕行動之目的乃係為抓捕
對其實施詐騙之被告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縱原告因配合
警方緝捕行動而支出4萬元,亦難認原告此部分之損害與被
告之詐欺取財未遂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部分之主
張,並無可採,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萬元,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
原告原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
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