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000號
原 告 精誠名人巷管理委員會
代 理 人 王開立
法定代理人 李浤杰
被 告 李和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35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