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833號
TCEV,114,中小,1833,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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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8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施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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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