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715號
TCEV,114,中小,1715,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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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715號
原 告 吳崇豪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被 告 李佳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8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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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