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514號
TCEV,114,中小,1514,2025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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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514號
原 告 張嘉芬林忠慶之承受訴訟人

張昀靜即林忠慶之承受訴訟人

張上暄即林忠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祐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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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