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彥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宗煜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曾彥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日送達上訴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