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241號
上訴人 黎宸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2
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二、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