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002號
原 告 林淑華
被 告 黃華弄
訴訟代理人 沈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
行)太平分行之客戶,被告為元大銀行太平分行之負責人,
被告有責任保護客戶之存款,今原告存款帳戶遭被告提領新
臺幣(下同)9,234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公司法
第1條及第23條、銀行法第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補齊上開金
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34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違法之侵權行為,及其
所受損害與被告之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元大銀行係依執
行署執行命令辦理原告帳戶存款之扣押及解送,元大銀行及
被告均無任何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所
謂不法則係指違法而言:是以,如其行為係依據法律規定或
行政機關命令所為之行為,既未有違法之行為,即難謂為不
法。又所謂背於善良風俗,係指所涉行為違反社會倫理道德
、價值意識、商業競爭秩序或一般性經濟活動中的正當經濟
行為等一切社會共同生活的基本秩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199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前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而遭裁罰,因未繳納罰鍰,經臺中市交通事件
裁決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下稱行政執行署臺
中分署)強制執行,元大銀行因收受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之
執行命令,而扣押原告存款9,234元,嗣將扣押之存款解送
至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有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13年8月20
日中執壬108罰00000000字第1130266923A號函、元大銀行11
3年8月26日元作服字第1130044056號函、113年10月9日元作
服字第113005041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3頁),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08年道罰執字第0
0000000號行政執行卷核閱無訛,堪以認定。則元大銀行既
係依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之執行命令扣押並解送原告存款,
即非屬不法,故上開行為縱經被告指示所為,亦無不法可言
。且上開扣押並解送原告存款之行為,並無違反社會倫理道
德、價值意識、商業競爭秩序或一般性經濟活動中的正當經
濟行為等一切社會共同生活的基本秩序。準此,本件自不該
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要件。又原告未指出被告有
何行為、違反何種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是其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要屬無據。
(二)再按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
、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
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公
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
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
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
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
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
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
限。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
,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公司法第
1條、第23條、銀行法第1條分別定有明文。則上開公司法第
1條第1項乃規定公司之定義;第2項則為公司應遵守法令及
商業倫理規範,並善盡其社會責任之規定;第23條第1項、
第3項為公司負責人造成公司損害,公司得請求賠償之規定
;銀行法第1條則為制定銀行法之目的,均無從作為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損害之依據。至於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固規定公
司負責人於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
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然原告並未證明被告有何違反法
令之行為致其受有損害,是原告依此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亦
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公司法第1條、第2
3條暨銀行法第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234元及相關遲
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