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童郁詠
相 對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眷服處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銓少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通勤途中,行經台中市北屯區北屯路
與進化路口之人行道前,因相對人應予維護管理之路樹倒塌
,致生交通事故,聲請人因而受有多處體傷,爰依國家賠償
法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國家所屬機關,其因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
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人民請求損害賠償應依
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程序行使之,即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
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
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非向法院聲請調解。
是本件調解之聲請於法不符,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