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司調字,114年度,884號
TCEV,114,中司調,884,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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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洪世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表明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繳納聲請費,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
知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
,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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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