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司調字,114年度,636號
TCEV,114,中司調,636,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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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劉士楓原智商業顧問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雅涵間給付違約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通
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該通知已於114年5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在卷為憑,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7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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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