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原小字第47號
原 告 謝佳瑜
被 告 陳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12日上午9時58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114年7
月18日起遭羈押在法務部○○○○○○○○,此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
表1份在卷可憑,故該次審理期日送達程序不合法,為兼顧
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 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