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全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宜暄
相 對 人 謝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中消小字第35
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間起,在網路
上以「米客邦」名義對不特定公眾散布販售募資預購「Pet
Marvel寵物烘毛箱H4」商品之訊息。嗣經聲請人於113年4月
10日下單購買,並於同日12時51分許,透過網路銀行,轉帳
新臺幣(下同)8,480元至米客邦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
0000000○○○○○號帳戶,預購「Pet Marvel寵物烘毛箱」1個
。詎聲請人付款後,相對人之「米客邦」客服卻遲未能出貨
,經聲請人於113年9月18日於113年11月5日表示要退款,相
對人卻拖延遲未退款,而相對人資力有限,且顯有意逃避債
務陷己處於無資力狀態。聲請人為保全強制執行,願供擔保
以代釋明,請求就相對人之財產在上開金額範圍內准予假扣
押。
二、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
時調查者,不在此限。」;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
聲請假扣押。」;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第526條
第1項至第3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
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
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對於請求(即請求之訴
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即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事實),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之。其次,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於92年2月7日修正後
,已將修正前「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
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之規定,修正
為「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以
與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相呼
應,是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如未先為釋明,縱就債
務人所受之損害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亦不得命為假扣押;
必因釋明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
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
項規定所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之虞者,乃係指債務
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恐將達
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逃匿或逃避遠方等情形。而債權
人就其聲請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如未於聲請時提出可供即
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法院無庸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
三、經查:聲請人固已就其主張之請求,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
,就其欲保全之請求即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且提出訂
單紀錄、轉帳明細內容、兩造使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臺灣臺中地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消費爭議申訴資
料表為證,堪認就其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至其就假扣押之
原因,即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事實,係主張相
對人未依約給付貨品且無資力。惟依上開資料,僅釋明相對
人尚未給付聲請人所購貨品而已,未見債務人有何浪費財產
,增加負擔,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恐將達於無資力之
狀態,或債務人逃匿或逃避遠方等情形。而相對人未依約給
付貨品,與相對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其財產為不利益
之處分,不能相提並論。是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難認相對
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自非已就假扣押之
原因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而為釋明。依前揭法條規定及
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