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訴字,113年度,8號
TCEV,113,中訴,8,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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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字第8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吳姿儀
訴訟代理人 阮彥哲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陳國儒
訴訟代理人 劉宣辰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吳金枝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郭伩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複代理人 洪祜嶸律師
被 告 陳國樑



受告知訴訟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吳琬雯黃家佑張智賢

受告知訴訟
洪陳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下午3時30,在
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
論必要:
 (一)原告訴之聲明二郭陳玉琴部分是否應更正為郭隻煒。
 (二)系爭建物乙丙丁部分有無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適用。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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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