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字第8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吳姿儀
訴訟代理人 阮彥哲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陳國儒
訴訟代理人 劉宣辰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吳金枝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郭伩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複代理人 洪祜嶸律師
被 告 陳國樑
受告知訴訟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吳琬雯、黃家佑、張智賢
受告知訴訟
人 洪陳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下午3時30,在
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
論必要:
(一)原告訴之聲明二郭陳玉琴部分是否應更正為郭隻煒。
(二)系爭建物乙丙丁部分有無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適用。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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