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0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經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麗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856,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9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