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76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張蕙纓
被 告 何泳禛
訴訟代理人 蔡杰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二審訴訟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交上訴字第52號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7號過失致死案件之二審訴訟程序」,誤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二審訴訟程序」,顯有錯誤,應予更正。嗣該二審部分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分案以114年度交上訴字第52號審理,爰將上述應更正部分,直接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