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22號
原 告 吳英吉
訴訟代理人 郭羿廷律師
被 告 陳宥榕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桓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內部求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原告移轉鑫丸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與訴外人戴梓謙
部分,仍需向經濟部調閱移轉之文件,事實尚有未明,應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
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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