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68號
原 告 陳豫林
陳勝利
陳榮榮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家輝 律師
原 告 陳立中
被 告 陳台中
被 告 陳英傑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廖學能 律師
複代理人 凃奕如 律師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林楷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明昌為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
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
二、經查,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
年3月28日變更為吳明昌,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命由吳明昌為被告台灣糖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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