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3246號
TCEV,113,中簡,3246,2025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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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246號
上訴人 張南萍即張家雄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承澤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0元,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8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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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